|
计划生育中心执法人员及执法裁量标准
执法人员:姜云清、张云东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1、 城镇居民违反省《条例》规定生育的第一胎缴纳五千 至一万,第二胎缴纳三至六万元,第三台缴纳六至十二万元社会抚养费。
2、 农村居民违反省(条例)规定生育的第一胎缴纳三千至五千,第二胎缴纳一至三万元,第三台缴纳三至六万元社 会抚养费。
3、 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的,城镇居民缴纳十二万元社会抚养费;农村居民缴纳六万元社会抚养费;
4、 符合省《条例》规定的其他再生育条件,但未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而再生育的,缴纳一千元社会抚养费;未达到间隔期生育的,缴纳三千元社会抚养费。
注明《条例》为《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标准
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十元的独生子女奖励费或给予相应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