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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服务中心执法人员及执法裁量标准
媒体:原创  作者:桃山镇政府
发布:桃山矿产

2009-12-21 11:08:08 发布
 

农业服务中心执法人员及执法裁量标准

执法人员:李树海

农机监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

第三十五条 对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农业机械或者擅自改变农业机械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农业机械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

    (四)使用其他农业机械的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

第四十八条 驾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一)违章载人的;

    (二)违章超载的;

    (三)驾驶没有车辆放大号、反光牌、标志灯和安全销(链)的农业机械的。

    第四十九条 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一)驾驶、操作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的;

    (二)使用失效牌证的;

    (三)驾驶与本人证件签注准驾机型不相符的农业机械的;

    (四)将农业机械交给无驾驶证的人员或者农业机械驾驶证被暂扣期间的人员驾驶的。

    第五十条 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暂扣农业机械至违章状态消除,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驾驶、操作未办理登记手续农业机械的;

    (二)驾驶、操作安全设施不全或者失效的农业机械的;

    (三)醉酒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

    第五十一条 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农业机械驾驶证:

    (一)涂改、转借、伪造驾驶证的;

    (二)无证驾驶农业机械的;

    (三)造成农业机械事故,负有同等以上责任,或者造成大事故,负有责任的。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县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可以暂扣农业机械,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手续,并处以二百元罚款。

注:本条例《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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